第一条 为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,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,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,结合我中心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部门工作人员要遵照法律、法规,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第三条 在部门办公及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,应当使用普通话。名称牌、标志牌、指示牌、电子屏幕、公文、印章、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。
第四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,应执行下列标准:
(一)汉字依照国家1986年发表的《简化字总表》,1988年发布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,1955年发表的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;
(二)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1988年颁布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;
(三)标点符号的使用,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《标点符号用法》;
(四)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,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》;
(五)使用汉语拼音,应遵守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汉语拼音方案》,并符合国家1996年发布的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》;
(六)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、标音,依照国家1985年公布的《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》。
第五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:
(一)已经简化的繁体字;
(二)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型;
(三)已经废止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》中的简化字;
(四)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;
(五)有损社会文化环境,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;
(六)错别字、残缺字;
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要求执行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